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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部分 - 记录和报告工伤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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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CFR 1904 - OSHA 记录保存

第 1904 部分 - 记录和报告职业伤害和疾病

数据截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


内容:

第 1904 部分 - 记录和报告职业伤害和疾病

A子部分 - 目的
§1904.0 - 目的

B 子部分 - 范围
§1904.1 - 雇员人数不超过 10 人的雇主的部分豁免
§1904.2 - 某些行业机构的部分豁免
§1904.3 - 为多个机构保存记录
第 1904 部分 B 子部分的非强制性附录 A - 部分豁免行业

子部分 C - 记录保存表格和记录标准
§1904.4 - 记录标准
§1904.5 - 工作相关性的确定
§1904.6 - 新案件的确定
§1904.7 - 一般记录标准
§1904.8 - 针刺和锐器伤害的记录标准
§1904.9 - 根据 OSHA 标准涉及医疗移除案件的记录标准
§1904.10 - 职业性听力损失案件的记录标准
§1904.11 - 与工作有关的结核病病例的记录标准
§§1904.13-1904.28 - [保留]
§1904.29 - 表格

D 子部分 - 其他 OSHA 伤害和疾病记录保存要求
§1904.30 - 多个商业机构
§1904.31 - 涵盖的员工
§1904.32 - 年度总结
§1904.33 - 保留和更新。
§1904.34 - 企业所有权变更
§1904.35 - 员工参与
§1904.36 - 禁止歧视
§1904.37 - 国家记录保存条例
§1904.38 - 与记录保存规则的差异

子部分 E - 向政府报告死亡、受伤和疾病信息
§1904.39 - 向 OSHA 报告因工作相关事件而导致的死亡、住院、截肢和眼睛损失
§1904.40 - 向政府代表提供记录
§1904.41 - 以电子方式向 OSHA 提交雇主识别号 (EIN) 和伤害和疾病记录。
§1904.42 - 劳工统计局的数据请求
第 1904 部分 E 子部分的附录 A - §1904.41(a)(2) 的指定行业 每年以电子方式提交 OSHA 表格 300A 指定行业中拥有 20 名或更多员工但少于 250 名员工的企业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疾病的摘要

子部分 F - 从以前的规则过渡
§1904.43 - 2001 年数据的汇总和发布
§1904.44 - 旧表格的保留和更新
§1904.45 - 《减少文书工作法》下的 OMB 控制编号

子部分 G - 定义
§1904.46 -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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