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C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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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1973 年刑事诉讼法典 英语

关于此应用程序

刑事诉讼法 (CrPC) 是印度管理实体刑法的主要立法。它于 1973 年通过,并于 1974 年 4 月 1 日生效。 [2] 它提供了调查犯罪、逮捕嫌疑犯、收集证据、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以及确定对罪犯的惩罚的机制。它还解决了公共骚乱、预防犯罪以及照顾妻子、孩子和父母的问题。

该法案目前有 484 个部分、2 个附表和 56 个表格。这些部分进一步细分为 37 章。

认股权证案件和传票案件
如果案件是传票案件,则根据该法典第 204 条规定,认定犯罪的地方法官必须发出传票让被告出庭。如果案件看起来是手令案件,他可以发出他认为合适的手令或传票。根据该法典第 2(w) 条,传票案件是与不属于授权案件的罪行有关的案件。该法典第 2(x) 条将授权案件定义为涉及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两年以上监禁的罪行的案件。

历史
在穆斯林入侵中世纪的印度之后,伊斯兰教法开始生效。英国霸主通过了 1773 年的监管法案,该法案在加尔各答设立了最高法院,后来又在马德拉斯和孟买设立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使用英国程序法来裁决皇室臣民的案件。 1857 年叛乱后,王室接管了印度的政府。英国议会于 1861 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861 年的法典在国家独立后仍然有效,并于 1969 年进行了修订。1972 年最终被取代。

该守则下的犯罪分为可识别或不可识别。
主条目:可依法惩处的罪行
根据该法典的第一个时间表,可识别的罪行是指警察可以在没有法庭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的罪行。在无法识别的情况下,警察只有在得到手令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逮捕。不可识别的罪行通常不如可识别的罪行严重。可识别的犯罪记录在《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下,而非可识别的犯罪记录在《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下。对于不可认定的罪行,地方法官有权根据 Cr.P.C. 第 190 条进行认定。地方法官根据 Cr.P.C. 第 156(3) 条拥有权力。指示警方记录案件、调查案件并取消调查/报告。 (P.Cr.L.J.128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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