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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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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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完整的CrPC - “1973年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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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CrPC)是印度实体刑法管理程序的主要立法。它于1973年颁布,并于1974年4月1日生效。[2]它提供了调查犯罪,逮捕涉嫌犯罪分子,收集证据,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确定对有罪者的惩罚的机制。此外,它还涉及公共滋扰,预防犯罪以及维护妻子,孩子和父母。

目前,该法案包含484个章​​节,2个附表和56个表格。章节分为37章。

历史
在中世纪的印度,在穆斯林征服之后,穆罕默德刑法逐渐流行起来。英国统治者通过了1773年的“监管法”,根据该法,在加尔各答设立了最高法院,后来又在马德拉斯和孟买建立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决定官方主体案件时适用英国程序法。在1857年的叛乱之后,皇冠接管了印度政府。 1861年的“刑事诉讼法”由英国议会通过。 1861年的法典在独立后继续进行,并在1969年进行了修订。它最终在1972年被取代。

“守则”所订罪行的分类
可认知和不可认知的犯罪
主要文章:可认知的进攻
可认定的犯罪是指警察可根据守则的第一个时间表在没有法院强制令的情况下逮捕的罪行。对于不可认知的案件,警察只有在获得手令正式授权后才可以逮捕。一般而言,不可认知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对较小,而不是可认知的罪行。根据第135条Cr.P.C报告的可认知犯罪,而根据第155条Cr.P.C报告的不可认知犯罪。对于不可认知的罪行,裁判官有权根据190 Cr.P.C.认定。根据Cr.P.C第156(3)条,治安法官有权指示警方登记案件,进行调查并提交challan /报告以取消。 (2003 P.Cr.L.J.1282)

传票 - 案件和保证 - 案件
根据守则第204条,如果案件属传票,则认可某罪行的裁判官须就被控人士的出席发出传票。如果案件似乎是一个手令案件,他可以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出手令或传票。 “刑法”第2(w)条将传票 - 案件定义为与罪行有关的案件,而不是手令案件。 “刑法”第2(x)条将权证案件定义为与可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或监禁超过两年的罪行有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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